記者陳弘逸/台中報導
台中市余姓男子去年在「橫街尾福德祠」前,喝酒鬧事,遭勸告,「不要在那邊吵、人家在拜拜」,他竟拿雨傘揮擊對方頭部,戳中右眼,導致視力嚴重減損,幾乎失明。(示意圖/Pixabay)台中市余姓男子去年在「橫街尾福德祠」前,喝酒鬧事,遭附近水果商勸告,「不要在那邊吵、人家在拜拜」,他竟拿雨傘揮擊對方頭部,戳中對方右眼,導致眼睛功能嚴重減損,幾乎失明;事後挨告,余男矢口否認犯行,5年內又有傷害前科,被法院依法,判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,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余男2024年8月17日中午11時10分許,台中市豐原區富春街的「橫街尾福德祠」前,喝酒鬧事,遭附近水果商勸告,「不要在那邊吵、人家在拜拜」,他竟拿雨傘揮擊對方頭部,卻戳中對方右眼,造成右眼外傷性玻璃體出血、眼前房出血、水晶體脫位與虹膜斷裂。
水果商送醫治,手術治療後,右眼視力最佳矯正視力僅為0.1,受嚴重減損,余男涉犯重傷害罪挨告。
余男偵查期間,辯稱,沒有戳對方眼睛,傷勢與他無關,還強調,對方視力雖自0.2降至0.1,但仍不符合任何程度視覺功能障礙判定標準,並未達嚴重減損程度。
依據傷勢情況,判定眼遭雨傘戳傷情況相符,此外,透過醫院評估治療,眼睛水晶體韌帶斷裂與虹膜分離經手術後,仍無法恢復原本正常的狀態,確認已達重傷害程度,因此,未採信余男辯詞。
此外,調閱前科紀錄,余男過去就有傷害前科,2022年遭判4個月有期徒刑確定,執行完畢,後5年內再犯,依法加重其刑。法官認為,余男犯後否認犯行,又沒達成調解、賠償;審理後,將他依傷害致重傷罪,判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,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