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李鴻典/台北報導
民眾黨主席黃國昌遭爆養狗仔跟監政敵。去年1月時任行政院政委張景森遭跟拍,所幸公務車駕駛機警,將尾隨的車輛逼入死巷;張景森今(2)天發表長文批評,真正的揭弊者應該是守法、守正義的勇者;而黃國昌卻是躲在黑影中偷拍、操弄輿論的政客。若他還想繼續用「揭弊」掩飾自己的狗仔操作,不僅是對法律的侮辱,更是對公民社會的踐踏。這樣的人若還高舉正義大旗,只能讓正義蒙羞。
張景森撰文《黃國昌是揭弊者還是政治狗仔?》要討論這個問題很簡單,就用黃國昌
民眾黨主席黃國昌遭爆養狗仔跟監政敵。(圖/記者楊士誼攝影)自己主導通過的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》的標準來檢驗就可以了!黃國昌狗仔隊的行為,與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》的規定完全不符,是不折不扣的狗仔行為。
張景森曝四罪證轟:黃國昌躲在黑影中偷拍、讓正義蒙羞!(圖/翻攝自張景森臉書)張景森列出:
一、程序違法:繞過揭弊管道,丟給媒體
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》第3條、第5條明白規定:揭弊必須透過 監察院、檢察機關或政風單位等正規管道提出,才能受到法律保護。
然而黃國昌的模式卻是:先組織狗仔偷拍,再將片段交給特定媒體大肆炒作。這種利用媒體爆料的作法,完全違反法定程序。既未透過正當管道,也無法享受法律保障。
違反條文:第3條、第5條
二、手段不正當:偷拍跟監就是下流手段
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》第6條第1項規定:「揭弊者應以合法方式取得資訊。」
同法第14條也明定,若揭弊行為涉及 違法取得、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權益,則不得適用保護。
黃國昌狗仔隊的行為包括 長期跟監、偷拍隱私、甚至侵入民宅地下停車場,這些手段本身就可能觸犯刑法或個資法。蒐證方式非法,即使揭露的內容再驚人,也不算合法揭弊,更遑論獲得保護。
違反條文:第6條、第14條
三、內容不符公益:八卦不是弊案
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》第2條明確定義:「揭弊」必須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不法。
然而黃國昌狗仔集團所曝光的,多半是 針對政敵私生活的小道消息,甚至流於八卦,與公共利益毫無關聯。這種缺乏公益性與重大性的指控,更像是「政治抹黑」,而非揭弊。
違反條文:第2條
四、資金不明:自己才是弊端
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》第7條明定,揭弊者不得因揭弊行為「圖利自己或他人」。
第15條進一步規定,若揭弊行為涉及 舞弊、收受不當利益或其他不法,則不受保護。
據傳黃國昌狗仔行動的 資金來源不透明,甚至涉及境外金流。若此屬實,這套狗仔體系本身就是最大的弊案。揭弊者應該是揭發黑暗,而不是成為黑暗的一部分。
違反條文:第7條、第15條
黃國昌的狗仔行為在程序(第3、5條)、手段(第6、14條)、公益性(第2條)、資金(第7、15條) 全面違反條例,根本就不是揭弊行為,無法受到揭弊法保護。
張景森強調,真正的揭弊者應該是守法、守正義的勇者;而黃國昌卻是 躲在黑影中偷拍、操弄輿論的政客。若他還想繼續用「揭弊」掩飾自己的狗仔操作,不僅是對法律的侮辱,更是對公民社會的踐踏。這樣的人若還高舉正義大旗,只能讓正義蒙羞。